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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环境监察能力。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实现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全覆盖。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及应急指挥系统,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化建设,易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要建立污染源及污染事故隐患动态档案。加强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察,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环境统计能力。加强总量减排统计体系建设,建立农业污染源和机动车污染物统计体系,完善生活污染源和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物统计办法。提高环境统计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定期发布各区县(自治县)总量减排进展情况。 4.环境宣教能力。建立完善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健全全市各级环境宣教机构及其职能,增强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宣教能力建设分别达到国家和市级有关要求。加强环境保护特别是总量减排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5.环境信息化能力。加快环境信息化工作进程,“十二五”期间,环境信息网络覆盖全市,环境信息基础设施整体完善,环境信息化管理体系满足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需要。全市环保工作在行政审批、环境应急、监控预警等领域实现从“数字环保”到“智能环保”的转变。 四、完善总量减排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五”期间,总量减排继续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市政府继续设立以市长为组长的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并按照新的要求,充实完善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由主要负责人负责,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总量减排工作形成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各级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局面。 (二)全面落实责任。 1.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总量减排工作负总责,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总量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承担市减排办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拟定总量减排规划、计划;负责总量减排工作调度、督办、通报、预警、考核等基础性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总量减排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审批、核准总量减排项目,安排总量减排项目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并争取国家补助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设立总量减排专项资金,加大总量减排财政投入,加强总量减排资金管理。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负责督促工业园区的集中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 市城乡建委负责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市农委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统筹做好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的集约化程度;负责推进新建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沼气工程和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负责加快推进现有养殖场(专业户)沼气工程和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建设。 市商委负责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负责制定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的鼓励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淘汰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对长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予以注销;负责实施黄标车限行。 市市政委负责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 市国资委负责推进国有企业的总量减排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建立总量减排数据分析和会审制度,负责指导总量减排的统计、公布工作。 各有关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如期完成总量减排任务。 2.合理分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目标任务,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市政府根据各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产业发展布局、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及削减潜力等,分解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下达总量减排任务,并严格考核。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三)完善法规政策。 1.完善总量减排法规。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规体系。加快制定完善《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修订重庆市水泥、火电、造纸等重点行业的地方排放标准,为全面完成总量减排任务提供法规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