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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12-27
【实施时间】 2011-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2.建立完善总量减排相关政策。一是充分发挥价格政策作用。所有的上网燃煤电厂、镇以上污水处理厂均应严格执行脱硫电价核定和水质核定政策,将脱硫投运率和处理达标水量作为享受脱硫电价和拨付污水处理费的依据。积极争取燃煤电厂脱硝电价政策,鼓励建设脱硝设施,提高脱硝效率。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新增主要污染物的企业一律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二是大力促进绿色信贷政策。环保和金融部门要加强合作与联动,进一步加强总量减排领域的金融服务,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各金融机构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要加大对总量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总量减排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不得给予项目贷款。三是加大总量减排资金投入。市政府设立总量减排专项资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经费用于总量减排工作。要加大对燃煤电厂脱硝和水泥厂脱硝试点等重点项目的资金补助,加大向国家争取资金补助的工作力度。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总量减排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管,确保总量减排经费专款专用,并督促企业落实相应资金,确保减排项目顺利完成。

  

  (四)完善工作机制。

  

  1.落实调度督办制度。市政府定期召开总量减排调度会,检查督办总量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和重点减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市减排办每季度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总量减排工作的调度,按季度进行形势分析,预测无法完成任务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增添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要将总量减排纳入市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和行政效能监察范围,加强督查督办,对于严重滞后的减排项目等进行挂牌督办。

  

  2.完善预警通报制度。市减排办要在加强调度督办的基础上,对总量减排机制未建立或不完善、减排项目进度滞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预测新增量且未追加减排项目的区县(自治县)和单位,及时进行预警。建立预警跟踪制度,对未按期完成预警整改内容的,有关部门要启动行政问责并实施区域限批。

  

  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总量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并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内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

  

  3.完善数据会审制度。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环保、市政、统计、公安、农业等部门要建立数据会审制度,及时提供、通报相关数据,准确发布总量减排有关情况。

  

  4.严格考核问责制度。市减排办要按照“十二五”总量减排工作的要求,修订《重庆市“十二五”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并将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对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44号)规定,实施区域限批,不得批准新增相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对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工作评优“一票否决制”,并启动行政问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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