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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市农民”实际困难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在城市已征未开发土地上种菜的“城市农民”大部分生活困难,解决这部分困难群体的生产生活问题,消除在城市已征未开发土地上种菜的现象,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现实需要,是探索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维护重庆良好城市形象的具体举措。为切实帮助“城市农民”解决好衣食住行、就医养老等实际困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解决“城市农民”生活困难 (一)对户籍在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困难“城市农民”,由当地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保障范围;对不符合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二)对户籍在非居住地(其他省、区、市或市内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困难“城市农民”,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动员其回原籍申请享受相关救助,其中无力返回原籍的“城市农民”可向居住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不愿回原籍生活或回原籍前因天灾人祸确需救助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二、双管齐下,解决“城市农民”住房困难 (一)户籍在本区县(自治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农民”,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对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城市农民”,可申请租住公租房。 三、加强培训,解决“城市农民”就业困难 对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农民”,纳入常住地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开展针对性培训,促进其就业。 四、因地制宜,解决“城市农民”医疗困难 (一)对户籍在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农民”,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根据不同情况,动员其就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户籍在非居住地的市内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农民”,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三)居住在我市且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年龄段的“城市农民”,可以按照《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四)对户籍不在我市、暂居市内的“城市农民”,动员回原籍所在地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五)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城市农民”,及时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五、大力宣传,推动“城市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一)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城市农民”,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加强政策宣传,动员其按规定参加我市相应类型的养老保险。对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动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个体工商户雇工,动员随雇主参保;对依法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动员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对2010年8月1日及以后转为城镇户口并成户退出宅基地人员,动员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对其他城乡居民,动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参加上述各类养老保险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可在居住地领取养老保险金。 (二)对户籍不在我市的“城市农民”,如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属于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动员其在我市参加相应类型的养老保险;对其他无工作的人员,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动员其回户籍所在地申报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其中生活困难、无力返回原籍所在地的“城市农民”可向居住地救助管理站求助。 六、就近就地,确保“城市农民”子女就学 (一)按“居住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简化入学手续,完善入学办法,解决“城市农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城市农民”子女只须持户籍证明、流动人口居住证、房屋租住合同和单位用工协议,即可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递交申请,到就近安排的学校入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