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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活动“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十二五”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活动“十二五”工作方案 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激励手段,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抓手,是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载体。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可以有效发挥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味、打造城市形象,充分展示城市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风貌。 一、指导思想 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优化产业结构为目的,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基础设施健全、城市优美洁净、生活舒适便捷、居民健康长寿的现代化环保模范城,使各地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进程中,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宜居宜创的人居环境,不断提高居民的幸福指数。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领导组”(以下简称“省创模领导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计生委、省统计局、省爱卫会、省总工会等12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模办”),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具体承办创建申报、协调指导、考核评定和验收审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向东兼任。 三、创建范围及考核内容 全省各市、县(市)均可申报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采用不定期审查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分为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两部分,共33项指标。 (一)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2近两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订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前一年未发生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案件。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综合得分,近两年均占总分值的85%以上。 4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二)考核指标 第一类:经济社会指标 5近两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或不低于10000元。 6近两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不少于1.6%,当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2%。 7单位gdp能耗逐年下降,连续两年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8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 9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10人口出生率小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二类:环境质量指标 11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0%以上(县75%以上)。 1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13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到水体环境功能要求,或全市、全县(市)域跨境断面出境水质好于入境水质。 1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1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第三类:环境建设指标 16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县≥35%),且建成特色景观。 17生活污水处理率≥85%(县70%)。 18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 19清洁能源使用率≥60%(县级市、县≥50%)。 20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2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县≥70%)。 2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0%。 23医疗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