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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1]104号
【颁布时间】 2011-12-16
【实施时间】 2011-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活动“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4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

  

  25集中供热普及率≥85%(县≥70%)。

  

  26居民燃气普及率≥92%(县≥80%)。

  

  第四类:环境管理指标

  

  27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订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达到100%,“三同时”制度落实率达到95%以上。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达到80%以上。

  

  29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县70%)。

  

  30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县65%)。

  

  31制订循环经济工作方案,在城市建设中引入循环经济理念。

  

  32重视古树名树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制度。

  

  33深入持久推进义务植树工作,建立义务植树规章制度、登记卡制度和考核制度。

  

  四、方法步骤

  

  (一)申报

  

  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省创模办”提交书面创建申请和创建规划。创建规划经“省创模办”组织评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复。

  

  (二)考核验收

  

  自查达到考核要求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省创模办”提出验收申请,“省创模办”组织技术评估,报“省创模领导组”验收。

  

  (三)通告公示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市),“省创模办”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公示,时间为10天。

  

  (四)命名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市),“省创模办”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命名。

  

  (五)复查

  

  “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称号5年期满即终止。已被命名“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的市、县(市),可在称号终止前一年内递交复核申请。对通过复核的市、县(市),由省环保厅重新认定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对未按期申请复核的市、县(市),或在称号终止前未通过复核的,取消其“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称号。

  

  五、表彰奖励

  

  (一)获命名的市、县(市),由省人民政府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环保厅向其颁发奖牌,省环保厅向环保部推荐,申报创建国家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二)获命名市、县(市)的市、县(市)委书记、市、县(市)长、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县(市)长、环保局长,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创建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奖奖杯、证书。

  

  (三)获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在“劳动模范”等各种评优创先活动中,可优先推荐。

  

  (四)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单位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十二五”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考核实施细则》、《“十二五”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由山西省环保厅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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