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委办[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12-15
【实施时间】 2011-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保护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保护管理的通知

  (沪安委办〔2011〕37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控股(集团)公司:

  

  2011年11月7日上午11时左右,位于闵行区紫竹科学园区紫星路西南侧的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吴泾乙烯地下管线发生轻微泄漏,幸及时发现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检查发现,泄漏点周围有机械挖掘形成的两处明显凹痕,且泄漏点有疑似气割产生的痕迹。这是一起非常严重的人为偷盗引发的险肇事故,已由闵行区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近年来,本市因非法、违章施工或施工组织不当引发的地下管道损坏泄漏事故为数不少,给城市运行安全带来很大威胁。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包括石油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等城镇燃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输送管道)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管道业主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输送管道安全运行和沿线区域公共安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管道专项检查

  

  输送管道业主单位及其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要立即对所属的输送管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完善管道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落实对输送管道的定期检测、维护、检修、更新以及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对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违章占压、违章施工和搭建等外部安全隐患,管道单位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区县人民政府要明确本地区输送管道保护管理的牵头部门,立即开展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内输送管道的有关情况,特别是输送管道穿越公共区域的情况,并建立档案。督促管道单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输送管道保护管理。针对输送管道区域存在的违章建筑、施工占压和安全距离不够等问题,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彻底消除隐患,确保输送管道的运行安全。

  

  二、管道单位应切实履行管道安全运行职责

  

  管道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管道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落实管道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输送管道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有效实施,确保管道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管道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专用车辆和装备对管道沿线进行日常巡检,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并做好巡检记录。对穿越河道、公路以及临近公共场所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增加巡检频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管道单位应当将输送管道竣工图报送所在区、县规划土地资源部门备案,同时将输送管道基本情况报送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和管道保护管理牵头部门;为及时掌握和处置有关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情况,管道单位应当与管道经过的镇政府或村委会签订管道保护管理协议,聘请管道保护协管员。

  

  三、加强输送管道区域地面开挖施工的安全管理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面开挖施工作业大量增加,给地下输送管道安全运行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因此,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针对城镇地面开挖施工作业涉及部门和单位多的特点,进一步明确开挖施工作业牵头协调部门和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杜绝未经书面批准、无组织开挖施工。

  

  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在组织项目施工前,要按照书面批准的动土作业证(票)认真查阅、核实有关资料,全面查实项目涉及地下输送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凡涉及地下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施工项目,作业前施工项目管理单位要召集管道单位、施工和现场安全管理等有关单位,召开安全施工协调会,对安全施工作业职责分工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明晰相关应急预案。管道单位要对重要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提出明确的书面要求,现场设置明晰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施工作业计划要求进行施工,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开挖作业。

  

  四、认真落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及区县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要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综合协调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