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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委办[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12-15
【实施时间】 2011-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保护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市建交委燃气管理处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按照《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城镇燃气管线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单位落实管道保护主体责任,配合管道保护管理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保护的日常监管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协调清理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违章占压,加强对人为损坏管道行为的防范和查处。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地下危险化学品管道档案资料,进行城镇规划和建设时要加强对已有地下管道的保护和避让,确保地下重要管道的安全。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市政府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输送管道保护的相关职责。

  

  五、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管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管道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设备和物资,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及输送管道走向、物料名称等基本情况报管道所在区县公安、消防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管理牵头部门应针对辖区内输送管道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督促管道单位加大应急投入,完善应急物资和装备,提高输送管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紧急处置,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并立即向所在区县管道保护牵头管理部门及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危害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打击和防范力度,及时侦破各类偷盗、损毁、破坏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案件,并依法给予查处。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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