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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危化[2011]222号
【颁布时间】 2011-12-15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6. 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协会。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十四)审核与发证

  

  1.协会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并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

  

  对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协会审核同意后,还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2.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别予以公告。

  

  3.协会负责对公告的二级、三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四、换证管理

  

  (十五)延期换证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十六)抽查

  

  协会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组织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十七)企业自查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协会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协会应组织现场核查。

  

  (十八)撤销公告

  

  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协会收回证书、牌匾。

  

  (十九)资格注销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市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并公告:

  

  1. 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 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 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4. 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5. 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五、附则

  

  (二十)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计分方法见附件6,企业自评计分方法参照上述附件6。

  

  (二十一)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诊断,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已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二十二)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合格证书的人员,证书继续有效,但应当于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经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二十三)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诊断报告(略)

  

  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略)

  

  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略)

  

  4.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意见表(略)

  

  5.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略)

  

  6.评审计分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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