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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 为解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两金”)提取存储不足,使用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两金”对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煤炭开采企业转产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两金”提取存储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企业提取和存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监交力度 (一)煤炭开采企业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同时,应当按缴纳基金的原煤产量申报和提取“两金”,并按管理规定直接存入专户。 (二)财政部门负责“两金”的管理,并指导、监督煤炭开采企业及时足额提取、存储“两金”;地税部门负责煤炭开采企业“两金”提取存储的监交工作;发展改革、煤炭、环保、林业、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项目的指导工作。 (三)为了监督煤炭开采企业足额提取、存储“两金”,各级税务部门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未足额提取“两金”的企业,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专户管理 (四)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在矿井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存储专户”,存储企业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地税部门按规定对专户实施监管。 各市、县级财政部门不得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挪作他用。 已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自设专户存储管理的煤炭开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设专户管理制度。 (五)煤炭开采企业应当自设“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存储专户”,存储企业提取的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存储专户开设情况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已设立财务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其所属企业提取的“两金”,可以所属企业名义,以矿井为单位在财务公司开设“两金”专户。财务公司负责“两金”的存储和支付。 三、集团公司按规定比例统筹使用所属企业的“两金” (七)集团公司可以根据“两金”规定使用方向,按照规定比例统筹使用其所属企业提取的“两金”。其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由集团公司统筹用于集团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或者支持所属企业难以单独完成的本矿区内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原则上应当使所属企业的被统筹资金量与集团公司对该企业的投入量中长期(一般指5-10年)保持一致。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可按不超过70%的比例,统筹用于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转产项目,并按股份制进行管理。各出资企业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利。集团公司应当确保统筹资金用于相关项目的实施,不得挪作他用。 (八)集团公司应当根据“两金”管理使用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两金”内部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办法中应当明确本集团公司是否实行统筹、统筹主体及统筹方式等。 (九)集团公司应当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结合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及企业转型转产发展的实际情况,负责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各矿区的环境恢复治理和转产发展规划(方案)的编制,并指导实施。 (十)除集团公司外,其他煤炭开采企业不得统筹使用“两金”。 四、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十一)煤炭开采企业应当根据省环保部门制订的全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企业所属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中长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省环保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矿区所在地的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方案的编制,并在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签署意见。 省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省发展改革、林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煤炭等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会审,并与省发展改革部门会签后批复。使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投资项目,应当报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后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