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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编制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中长期使用规划,按照隶属关系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使用转产发展资金实施的转产投资项目,应当报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后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加快对“两金”使用规划的备案和实施方案批复以及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进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审批事项。 (十二)财政部门根据经环保、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煤炭开采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批复、企业年度用款计划申请,拨付企业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十三)省人民政府对集团公司的治理任务和目标,实行年度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工作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到期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取消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自设专户和统筹所属企业部分“两金”的资格。 (十四)煤炭开采企业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监督煤炭开采企业使用“两金”,加快煤炭开采企业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转产发展。 (十五)煤炭开采企业实行“两金”专报制度。每月上旬和每年度前2个月内,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连同由企业自设专户管理的转产发展资金上月(上年)提取、存储和使用管理情况,逐级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并抄报同级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集团公司负责将本企业上月(上年)专户管理的“两金”提取、存储和使用管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全省煤炭开采企业“两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情况后,报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 (十六)省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保证金使用的配套实施细则以及保证金使用年度绩效评估制度、环保竣工验收制度。各级财政、地税、环保、林业、审计、发展改革、煤炭、煤炭基金稽查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煤炭开采企业提取、存储、使用“两金”的监督检查。对未足额提取、存储“两金”和未按规定方向使用“两金”的煤炭开采企业,依据本部门的职责,可采取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自设专户等措施督促其进行整改。 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对“两金”提取存储的监交等工作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十七)各相关部门在“两金”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省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部门及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