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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参训申请后,对退役士兵的参训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签注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答复本人。对其中申请参加省或市级跨区域集中教育培训的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四)市级民政部门汇总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报名情况后,对其中申请参加省级跨区域集中教育培训的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汇总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报名情况后,于每年5月底前分送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根据报名情况,适当调整承训院校及专业等有关事项后,及时通知承训院校做好施训准备工作。参加省内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考试的退役士兵,按照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统一规定办理。 (五)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承训院校根据各级教育、人社部门确定的培训计划,直接通知退役士兵本人办理入学手续等具体事宜,适时开学施训。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实行秋季招生录取。录取工作由承训院校与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参照社会学员录取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退役士兵学员入学报到时,应持民政部门签注审批意见的《山西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和本人的《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交由承训院校审核登记,作为享受退役士兵学员待遇的凭据。其中《山西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由承训院校汇总后存档备查,长期保管。 (七)承训院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在开学后10天内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册(另行印制)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教育、人社部门审核后分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 六、教育管理 (一)各承训院校要加强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退役士兵学员可以和其他学员混合编班,也可以根据情况单独编班实施教学。 (二)退役士兵学员按所在承训院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与其他在校学员同等对待。对违反校规校纪,须作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的退役士兵学员,由承训院校分别报同级民政、教育或人社部门备案。 (三)承训院校应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条件,保证退役士兵学员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的作用,推选退役士兵优秀学员担任学校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参与学员日常管理工作。 (四)承训院校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教育培训结束后交由民政部门并入退役士兵个人档案之中。 (五)承训院校要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制订教学计划,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就业服务 (一)教育、人社部门要指导承训院校积极与各类用工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和培训,积极帮助、指导、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承训院校要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学员自主就业。 八、经费保障 (一)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实习责任保险费等。各级财政可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和退役士兵学员较多的地区适当给予倾斜。 (二)教育培训资金使用范围: 1.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教育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 2.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及教育培训项目、时间、补助标准等因素,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3.参加省内高等职业院校对口升学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参照高等职业教育的标准安排在校学习期间的补助资金。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根据实际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人数、培训时间、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分阶段、分比例直接拨付承训院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