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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1]97号
【颁布时间】 2011-12-05
【实施时间】 2011-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1.省集中组织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承训院校在开学后,及时将实际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人数及所需资金按规定标准分别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汇总参训情况、提出资金申请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审核汇总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民政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认后核定培训资金拨付方案。

  

  各市、县组织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使用拨付办法按照上述程序自行确定。

  

  2.财政部门在开学一个月内预拨70%的资金给承训院校。在短期培训班结束或在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的每学年末,再根据实训人数、教育培训绩效考核情况拨付余款。

  

  3.生活补助费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参训时间发放。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后,不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承训院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九、工作考核

  

  (一)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教育培训的监督和指导。

  

  1.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教育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2.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培养培训质量,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须达90%以上。教育培训结束时,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须达90%以上。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教育培训要求的承训院校,取消其承训资格。

  

  3.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道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勤奋努力学习,严格遵纪守法,积极参加技能训练,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取得相应的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二)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绩效考核,由承训院校所在地的市级民政、财政、教育、人社和军分区(警备区)共同组织实施。根据市级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情况,省民政、教育、财政、人社和军队有关部门抽查审核后确定最终结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院校负责。

  

  (三)对组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当地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具体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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