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淄府法发[20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1-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1年度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1年度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

  (淄府法发〔201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考核委淄考发[2011]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区县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部门、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准备。

  联系电话:2306808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区县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考核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对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文昌湖区管委会依法行政考核。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进行。

  二、考核内容

  根据我市实际,将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分为6个方面:

  (一)科学民主决策方面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支持系统。建立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按照相关要求举行听证,听证率达到100%。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评价制度。建立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方面

  建立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制度及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过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在本级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网站等平台对社会公开发布。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区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有完善的评估制度,适时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隔两年对已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行政执法方面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同级政府网站和部门对外网站予以公布。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建立行政执法登记制度。制定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流程,对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对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通过媒体予以公布执行。各区县行政执法单位成立以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在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法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健全案卷评查制度。每年组织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制度。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确定具体的评议考核标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行政审批机关公开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明确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行政审批职能全部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全部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项目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落实到位,对窗口工作人员授权到位。建立健全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形成良好的行政运行秩序和执法秩序。

  (四)行政监督方面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认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接受和办理社会监督案件的情况。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本级政府实施的监督,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支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专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达到法定要求。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培训,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依法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