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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深入推进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市及各区县要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结合事业单位招聘征集部分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入伍的意见》(淄政发〔2010〕79号)要求,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认真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同时,按照《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淄发〔2011〕12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扩大入伍征集范围,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兵役列入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资格审查范围,加大政策优惠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积极性。 (二) 着力实施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认真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实施淄博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意见》(淄人社发〔2011〕112号)有关要求,重点面向我市生源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一系列鼓励、引导和扶持措施,强化大学生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工作、到文化产业领域就业创业,引导和带领一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1.统筹运用各类促进就业资金。按照多方筹资、形成合力、提高效益的原则,统筹运用好市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重点向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倾斜。各区县也要加大投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各高校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区县要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 2.落实好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大学生创业。 3.提供优质创业服务。根据大学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要把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重要载体,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度。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进一步完善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的服务功能,建设成为集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展示交流等功能为一体的全市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 4.市属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将促进大学生创业作为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创业型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三)继续推进“基层就业项目计划”。 1.各区县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积极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办发〔2009〕43号)要求,努力完成到2013年底基本实现每个社区至少一名大学生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社区大学生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