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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区县、各高校要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组织有培训需求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 (三)继续做好未就业毕业生技能培训工作。将未就业毕业生技能培训工作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进一步规范全市未就业毕业生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就业培训基地的作用,完善各项培训政策,按照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未就业毕业生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淄人发〔2005〕148号)要求,扎实开展好未就业毕业生技能培训工作。“十二五”期间,每年组织一定数量的未就业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提高未就业毕业生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培训基地的积极性,做好未就业毕业生技能培训工作,促进未就业毕业生充分就业。 三、切实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工作,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一)积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就业原则,以建立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长效机制为目标,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和平等就业制度为手段,积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基础工作,通过建立就业预测评估体系、指标评价体系、考核奖惩体系、管理运作体系、资金支持体系、信息支撑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平等就业、素质就业、稳定就业和充分就业。 (二)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各区县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 (三)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各高校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应届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从2012年起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就业手续时同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四)努力保障就业权益。各区县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大专及以上学历市外生源国家统招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并享受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依法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明确责任,细化任务,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要强化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纳入对区县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将回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作为对当地政府的约束性考核指标。要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稳步发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