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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强化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为主任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乡镇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领导乡镇消防队伍,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组织消防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七)强化落实公安派出所职责。乡镇公安派出所要切实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内部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乡镇专职消防队的领导,指导村镇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履行好消防监管职能。 (八)强化落实村民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消防安全小组,制定村民防火公约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工作档案,组建志愿消防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巡查和扑救初起火灾,保障消防车道畅通和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好,落实老、弱、病、残人员的消防安全监护和帮助措施,加强对农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管,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努力推进农村消防基础建设 (九)推动村镇消防规划编制。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和修订乡镇、村庄规划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针对我市山区的特点,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内容。各重点镇、县城城关镇要全面做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方面的规划;其他乡镇重点做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的规划;村庄规划要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和消防水源的问题。力争2013年以前完成所有乡镇消防专业规划编制并批转实施。“十二五”末,所有行政村消防规划内容以专篇形式纳入农村整体规划。 (十)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等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居环境治理等工作,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纳入计划,分步实施。要结合乡镇村道路改建,在道路净宽、净高、荷载等方面尽量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要将手抬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储备和消防宣传资料印制纳入资金、实物扶持项目;要将缺少自然水源村庄与生活用水公用的消防水池建设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设有供水管网的乡镇,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中同步实施消火栓建设。各地要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和“迁居移民”两大工程的实施,有计划地改造连片集中、易燃建筑材料为主题的农村住宅区,鼓励引导农民向规划建设的居民点适度集中,提高农民住房防火标准。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规范农村土地开发建设审批程序,加强乡镇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农村村舍改造房屋部局和防火结构符合国家标准;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坚决查处农村建筑中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一)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县(区)要结合实际,依托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等机构,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每个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员6一8名,配备消防车辆1台,手抬消防泵1台,消防灭火战斗服6一8套,器材架(柜)1套,消防水带100米,消防水枪1支,消防铁锹10把,消防钩1把,干粉灭火器10具,其中,消防员招聘、管理等工作由县(区)公安(分)局负责,消防装备器材及有关经费由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2012年原州区组建2支、西吉县组建1支、隆德县组建1支、泾源县组建1支、彭阳县组建1支乡镇专职消防队,以后逐年递增,逐步建立起以乡镇专职消防队为主体,乡镇、村群众义务消防组织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十二五”末,在全市所有行政村建立“一室一队”,即一个消防室,一支配备有必要灭火装备的义务消防队。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培训,充分发挥其在灭火救援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同时,进一步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员保障待遇,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快速发展。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农村火灾防控能力 (十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村民群防群治组织要组织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广泛张贴宣传。要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重点督促解决居民住户电气线路不按规定敷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随意堆放,建筑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违规占用,秸秆、垃圾违章焚烧和烧荒等火灾隐患。要组织联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加强夜间和大风天气防火巡查,坚决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同时,要将居家防火和森林防火有机结合,防止“山火进家、家火上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