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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各局属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元旦、春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交安委明电〔2011〕1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元旦春节及春运期间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元旦春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的安全有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思想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2012年元旦、春节(简称“两节”)将至,将迎来公众出行高峰。此段时期是本市交通运输的繁忙期,也是各类行业安全事故的多发季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两节”及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刻吸取“9·14”、“9·27”事故教训,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针对春运期间出现的学生流、民工流、探亲流以及物流运输的运输特点,全面落实和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一把手”要进一步加大组织指挥、督促检查的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层层落实,督促行业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到每一天、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 二、加强预控,开展隐患排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开展“两节”及春运期间开展本市交通港航行业检查(见附件),落实工作要求,提升行业安全水平。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细化实施计划,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内容,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自查,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要结合今年7月份以来开展的各项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安全隐患治理情况;重点强化对轨道交通、省际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以及内河水域、客船、渡船、旅游船的隐患排查治理,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运输工具一律不得从事“两节”及春运期间的运输生产。对督查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无法整改且不能保证安全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监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市政府关于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重点做好: (一)切实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监管。以省际客运为重点,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安全源头防范,强化客运站的安全检查,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同时按照省际客运安检操作规范,配齐安检仪和安检人员(安检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乘客携带和托运的货物全部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危险品不上车。出站客车逢车必检,坚决杜绝站内超员发车现象。积极推行长途客车驾驶员强制休息制度,严禁疲劳驾驶。要严格按照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全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交安〔2011〕70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省际客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督促省际客运企业落实动态监管要求,对每一辆车辆实施严格的实时监控,发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情况要立刻予以制止,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业整顿。要进一步强化对旅游包车牌证、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以及包车票和包车合同的检查,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线路、非法经营等不法行为。 (二)切实加强轨道交通营运安全监管。要深刻吸取“9·27”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两节”及春运期间运输安全保障,密切关注客流变化,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监控和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拥挤踩踏、火灾等事故,加强运行期间车辆、线路的检修养护和调度管理,落实各种应急保障措施,严防发生行车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