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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房金管[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房金管〔2011〕2号)


  

  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工作。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家庭没有自住房产,其家庭租赁普通自住住房(不含车库、铺面)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七)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的;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职工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务农的。

  职工除依照本条第(五)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依照其他项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没有正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依照第(二)、(三)、(四)、(七)、(十)项及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 、(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第九条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自住住房商业性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自购房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第十条  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大修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主要适应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含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

  第十一条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自住住房商业性贷款)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本息,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一年内分多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提前还款的,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提前还款额。

  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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