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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房金管[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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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住房的现值,按以下方式之一确认:

  1、借款人合法购买的一手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按购房价款确认;管理中心对抵押房产价值有疑问时,有权委托进行评估,其现值按评估价值与购房价款孰低者确认。

  2、借款人合法购买的一手住房,签订购房合同超过一年(含一年),以及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政府设立的事业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房产价值与购房价款孰低者确认。

  第十三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购买一手住房的,在《房地产权证》办妥前,由售房单位对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持相关资料,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不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审核意见书,由借款人到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同放弃。

  第十六条  购买一手住房的,受托银行以转账支付方式,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划入预售许可证注明的预售款监管账户),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购买二手住房的,受托银行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的收款账户。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时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在受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

  借款人与受托银行未经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改变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

  第十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即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选择其中一种,归还贷款本息:

  (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

  (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计算,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

  

  第十九条  借款人自受托银行发放贷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为每月还款日。

  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准后,向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份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内,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有权监督检查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托银行在借款人还清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或购房合同等有关证件退回借款人,并出具同意注销抵押登记证明,由借款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支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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