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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房金管[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3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房金管〔2011〕1号)


  

  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的范围按《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的规定执行。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在本市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登记或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的文件以及汇缴清册,到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每位职工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自办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的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单位更名手续。

  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七月份调整一次。单位应在每年7月份前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调整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缴存基数。

  本条款所称的上一年度是指上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下一年度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十一条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与第十条所称的上一年度含义相同)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省政府批准的本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在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缴存比例,并按程序报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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