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广泛传播人道主义精神,推进社会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以下简称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应急救护是在专业急救人员到来之前,由应急救护员(第一目击人)志愿为伤病者提供及时的初级现场紧急人道救护行为。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对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后把握最佳救援时机减少人员伤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能够减少因缺乏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现场紧急救治不当所导致的人员伤残和死亡。因此,各级政府要把应急救护培训工作作为社会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任务和保障民生的生命工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全民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努力提高人民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 总体目标。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使人民群众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普及率显著提高,到2014年末,全区红十字救护人员占自治区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2%,努力实现“凡是有人身伤害的事故现场,就有经过红十字会培训的救护员实施救护”的目标。 (三) 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统筹规划原则。应急救护培训工作要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坚持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提高全民综合素质相结合、与安全生产相结合、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将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发展规划,纳入政府民生工程。 2.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原则。应急救护培训工作要面向全社会普遍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的对象是: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各类学校在校师生,农牧民和社区居民。重点在教育、民航、铁路公路交通运输、公共服务、旅游、电力、矿山、煤炭等行业开展救护员培训工作。 3.统一实施、统一管理原则。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由各级红十字会负责具体实施,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发证管理”的要求,规范教学管理,强化监督指导。 4.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原则。应急救护培训工作要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以适应各类人群的不同需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救护培训组织工作。 三、应急救护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包括两方面内容: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和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培训。 (一) 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徒手心肺复苏技能、体外自动除颤仪的使用、呼吸道异物阻塞排除、创伤救护基本技能(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常见急症现场处理、现场避险逃生知识、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现场应对。 培训形式采取理论授课与实际操作相结合,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国红十字会救护员》资格证书。 (二) 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现场徒手心肺复苏、创伤救护知识、常见急症现场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现场避险逃生与自救互救知识。 培训形式包括理论授课、现场演示、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 四、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护培训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应急救护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应急救护培训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制定工作规划,联络有关部门。自治区红十字会要做好全区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组织培训救护师资,编写培训教材,参与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对全区应急救护培训质量进行检查与督导,做好区直单位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等。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对全区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给予积极支持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会同红十字会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时间,保证培训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