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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1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12-06
【实施时间】 2011-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 加强救护培训基地建设。坚持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红十字救护培训基地建设,为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各级政府要将应急救护工作纳入当地应急工作体系,积极予以支持。各级红十字会要厉行节约、勤俭培训,保证培训工作经费合理支出。要积极探索救护培训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模式,针对不同需求,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培育和开拓应急救护培训市场化运行模式,促进应急救护培训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实现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可持续发展。

  (三) 保证培训质量。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救护培训工作体系;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拔高素质的师资人员承担救护培训授课任务;要加强对参训的人员的管理,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在全区统一培训内容和质量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部门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开发特色培训课程,采取多种授课形式,不断提高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 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宣讲自救互救、防灾避险知识,展示成功施救案例。要利用“世界红十字日”、“世界急救日”、“防灾减灾日”等特殊时点进行宣传,通过举办知识竞赛、开展现场演练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应急救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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