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
【颁布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修订)

[接上页]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审查人员的回避由品种保护办公室决定,复审人员的回避由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一件植物品种权申请包括两个以上新品种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未进行分案修正或者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保留优先权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已有内容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三十五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选择的近似品种是否适当;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来源是否公开。

  

  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有疑问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其申请。

  

  第三十六条  除品种权申请文件外,任何人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的与品种权申请有关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出: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当事人当面提交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当面说明材料存在的缺陷后直接退回;通过邮局提交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视为未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原材料一起退回;邮寄地址不清的,采用公告方式退回。

  

  第三十七条  自品种权申请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三至第十八条以及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说明理由。未提供相关证据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未经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在品种权授予前不得修改申请文件的下列内容:

  

  (一)申请品种的名称、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名称、来源以及申请品种的育种方法;

  

  (二)申请品种的最早销售时间;

  

  (三)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内容。

  

  品种权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第三十九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根据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四十条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品种权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

  

  (二)属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

  

  (三)不符合命名规定,申请人又不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修改的;

  

  (四)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出办理授予品种权手续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第1年年费。对按期办理的,农业部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公告。品种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期满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品种权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案件、品种权无效宣告案件和授权品种更名案件。具体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学技术术语和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学技术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打印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并整齐清晰。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纸张只限单面使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