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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执法机构意见”、“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名或同时加盖审核机构印章。 “处罚机关审批意见”栏,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限。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处罚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决定适用一般案件文书或听证案件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行政处罚机关地址等。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听证笔录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处罚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向处罚机关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 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第三十四条 送达回证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处罚机关;“送达人”指处罚机关的执法人员或处罚机关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的记载。 处理记录应当载明对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参与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