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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
【颁布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06-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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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案报告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

  

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第三十八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三十九条  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关于×××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四十条  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

  

  (五)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等;

  

  (六)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八)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九)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二)备考表。

  

  第四十一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四十四条  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四十五条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四十六条  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四十七条  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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