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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化部令第52号
【颁布时间】 2011-12-19
【实施时间】 201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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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规范着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

  

  第十八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综合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紧急无法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物品、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者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二十五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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