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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1]93号
【颁布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1-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目标考评及2012年度目标制订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目标考评及2012年度目标制订工作的通知

  (豫政〔2011〕9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1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政府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目标管理为抓手,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实现了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中原经济区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为总结过去、谋划未来,更好地发挥目标管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现就2011年度目标考评及2012年度目标制订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1年度目标考评工作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依据。

  

  1.指导思想: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导向引领作用,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年初确定的责任目标,科学、准确、全面、客观地对工作成效进行考评,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全省各方面积极性,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贡献力量。

  

  2.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全面客观;严格程序,科学规范;准确认定,公平公正;导向引领,促进发展。

  

  3.主要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责任目标的通知》(豫政〔2011〕5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管试点县2011年度责任目标的通知》。

  

  (二)考评程序。

  

  1.自查自评。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从2011年12月下旬开始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有关情况于2012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一式15份,省直单位一式40份)。

  

  2.考核认定。在各单位自查自评基础上,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目标办)组织省目标管理各考核认定单位,按照各自所承担的职责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各考核认定单位的考核认定结果,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于2012年2月10日前以正式公文报省政府(一式15份)。鉴于2011年年初相关省辖市已与各省直管试点县签订了年度责任目标,为防止考评交叉重复,各省直管试点县2011年度责任目标仍以与相关省辖市签订的目标为准。省政府主要考核其中主要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其他目标仍由相关省辖市负责考核。从2012年开始,各省直管试点县年度责任目标统一由省政府组织制订并考核。

  

  3.综合评议。综合评议主要针对省直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由省政府领导分别召集分管和联系单位听取工作汇报,评价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在民主评议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推荐拟表彰单位。

  

  4.研究确定。省政府目标办对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的目标考评结果进行综合排序,对省直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目标考评结果进行汇总,提出考评、奖惩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奖惩。

  

  1.对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任务、成绩特别突出、综合评定位居前列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授予“河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完成责任目标优秀单位”称号;对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比较好、综合评定位次靠前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授予“河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度完成责任目标先进单位”称号。

  

  2.对主要工作成绩突出、主要业务指标明显提升、在全国排序明显进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授予单项奖。

  

  3.对因主观原因未完成责任目标任务、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总结中有虚报浮夸现象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将追究其责任并通报批评。

  

  4.获奖单位由省政府发文表彰,颁发奖牌。考评结果送省委组织部。中央驻豫单位的考评情况,由省政府向其上级机关通报。

  

  (四)考评纪律。

  

  1.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责任目标,实事求是、认真严肃地总结年度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过自查和考评,准确客观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实际工作水平。

  

  2.各考核认定单位要高度负责,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评办法,规范各项操作,密切联系实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使考核认定结果经得起实践与历史的检验。

  

  3.经省政府同意进行的检查和考核认定工作,要把平时掌握的情况与年底检查有机结合,严格控制检查规模和次数,不搞层层检查、重复检查,不得要求地方和部门的党政领导陪同、宴请,不得干扰和影响各地、各单位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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