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2-29
【实施时间】 2011-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

  


  
编号:

  
 

  本机关于   日收到你单位(个人)送交的关于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因  ,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职工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事故地点:

  诊断时间:  年 月 日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日受理 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条第 款第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五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留存一份。

  

  
北京市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职工姓名: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日受理 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项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