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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新农保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按年度缴费至60周岁。 缴费档次可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参保人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所差年限的个人缴费,新农保实施当年一次性补缴的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中断缴费人员可按所选缴费档次补缴间断年份的保险费。 新农保实施时,参保人年满60周岁的不缴费。 第十五条 参保人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参保人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选择每人每年100元档次的,每年补贴3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档次每提高一档,补贴标准增加5元。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的,不予增加补贴。 第十七条 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除享受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补贴外,每人每年政府为其代缴80元,其余部分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参保人当年未缴纳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国家和省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参保人所在的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参加新农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在个人缴费基础上,原则上对每名参保人每年补助或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累计不超过4万元。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应当记录参保人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集体补助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 个人账户资金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养老金,任何人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出现以下情况,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二)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剩余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三)在缴费期间去国外、境外定居,已取得外国籍的,个人账户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农保机构予以保留并计息;继续缴费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其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子女参保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农保机构指定的代发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 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携带社会保险卡(册),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核查、区农保机构确认、市农保机构审核后,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相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