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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2-19
【实施时间】 2011-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7号)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餐厨废弃油脂综合监管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容发〔2011〕7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排放管理,建立集中、统一、规范、有序的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专业化收运及资源化处理体系,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市市政市容委、市食品办、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排放管理,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7号)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餐厨废弃油脂综合监管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容发〔2011〕70号)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以下统称“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制度。

  第三条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监督。区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每半年应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工作,并将辖区内开展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工作的情况定期上报市市政市容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申报排放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信息有误的及时督促其更正。

  食品安全、环保、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政市容部门做好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本区域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收运单位,并将收运单位及规定的处理场所报市市政市容委备案。

  区县市政市容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协调街道(乡镇)组织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合同,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排放登记。

  第五条  纳入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规范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就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排放情况向所在地区的街道(乡镇)进行登记。

  采用委托方式收运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单位登记内容包括:餐饮服务单位基本信息、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产生排放量、委托收运服务单位及最终处理去向等情况。

  采用就地处理方式处理餐厨垃圾的餐饮服务单位登记内容包括:餐饮服务单位基本信息、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产生排放量、就地处理设备相关信息、处理后的产品及去向等情况。

  第六条  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采用网络登记方式,餐饮服务单位登陆到指定网址(http://210.73.71.109/cclj),注册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如实填写登记内容,网上提交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各打印两份,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网上提交登记表之日起七日内,餐饮服务单位将登记表报所在街道(乡镇)备案。

  街道(乡镇)应向已备案的餐饮服务单位出具排放登记号。排放登记号是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有效登记的凭证,号码中包含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从源头产生、收集运输到处理再利用全过程的信息,可进行全程追溯查询。

  无上网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可携带本单位公章直接到所在地区的街道(乡镇)办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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