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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填报上一季度本单位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排放情况。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地点发生跨街道(乡镇)迁移的,应在营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迁入地的街道(乡镇)重新办理登记;餐饮服务单位被工商部门注销的,应在注销之日起七日内向所在街道(乡镇)办理注销登记;餐饮服务单位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街道(乡镇)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第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和单位承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运到规定的地点进行资源化处理。 餐饮服务单位采取就地处理方式处理餐厨垃圾(废弃油脂除外)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厨余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和菌种使用管理的通知》(京政管字〔2002〕209号)等有关规定,选用符合要求的设备和菌种,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的,由街道(乡镇)汇总单位名单报区县市政市容委;区县市政市容委汇总本区县未登记的餐饮服务单位名单报市市政市容委;市市政市容委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等相关信息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将未登记的餐饮服务单位相关信息及时归集到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条 市市政市容委每年对全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公布各区县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率(指标解释附后),总结经验并逐步完善。市食品办负责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率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食品安全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配合市政市容部门及时将全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数据归集到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卫生部门适时修订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细则,将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情况纳入量化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排放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违规排放、倾倒,运输车辆泄漏、遗撒,擅自从事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集运输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天安门地区、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地区等区域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排放登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市容委、市食品办、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容函〔2009〕8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表(委托处理) 2.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表(自行处理) 3.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排放登记表 4.名词解释 附件1: 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表(委托处理)
附件2: 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表(自行处理)
附件3: 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排放登记表
附件4: 名词解释 1.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2.餐厨废弃油脂: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煎炸食品后废弃的油脂、经油水分离设施设备收集的废油脂。 3.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率,是指评价范围内开展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的餐饮服务单位的个数占其餐饮服务单位总数的百分比,即:排放登记率=评价范围内开展排放登记的餐饮服务单位数量÷评价范围内餐饮服务单位总数×100%。开展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的餐饮服务单位应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合同,将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纳入规范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