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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区内各类创新平台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进行产业化,对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技术进步有明显带动作用,再创新后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由其他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三)对由我区企业主导、创新平台参与的产学研重大成果产业化合作项目,由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我区创新平台主动携带科技成果到企业转化,对成功实现产业化、并在2年内产生经济效益的,视项目大小和效益情况按不超过税后净利润5%的比例,由自治区财政对成果完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促进和培育科技成果交易经纪人队伍快速成长。鼓励科技中介机构代理转化我区创新平台的应用型科技成果。对当年转化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科技中介机构,每完成1项给予2万元奖励。根据项目实施2年内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再按税后净利润2%的比例,由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加强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一)支持创新平台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对我区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由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项目验收评价情况,由自治区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15万元奖励。 (二)实施积极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我区创新平台获国家、自治区立项的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等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对我区各家金融机构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及以下利率提供的上述项目贷款,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年利率2.5%的贷款利息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高新技术项目提供信用担保。对年度内给予中小企业高新技术项目信用担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的担保机构给予相应的保费补助。 五、鼓励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 (一)鼓励新产品研发。确立企业在产品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加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产品创新,积极鼓励企业申报新产品,开展自治区级新产品认定工作。对列入国家级新产品计划的,给予1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自治区级新产品的,给予3万元奖励。 (二)政府采购优先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执行国家关于通过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有关政策,实行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尽快制定并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整。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除上级部门明文限制的外,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三)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在分值设定上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列入《目录》产品。其中,列入《目录》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列入目录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我区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5%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增加自主创新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 六、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激励政策 (一)落实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有关税收政策。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落实国家对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的有关税收政策。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三)落实国家对重大科技项目有关税收政策。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落实国家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