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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落实国家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产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认定登记,所获得的收入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合计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一)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支持创新平台申请国内外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0.1万元,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0.5万元。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0.2万元和0.1万元。对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5万元;对获得国外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助2万元;同一专利获得2个以上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资助不超过7万元。对获得国外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补助标准是国内的2倍。 (二)进一步强化创新平台的知识产权意识,引导、激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每年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被认定为自治区专利试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专利保护等。 (三)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支持创新平台积极参与或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研究与制定。鼓励我区特色优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结成技术标准联盟,推动专利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形成特色优势产业事实标准。对创新平台主导或参与各类标准制定并已被正式批准发布的,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国际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主要参与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国家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主要参与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行业或地方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主要参与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第一承担单位以标准前言中所列的主要起草单位先后顺序为准)。 八、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一)大力引进海内外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积极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纲要(2010-2020年)》,实施宁夏“百人计划”和“312计划”,支持创新平台加大赴海外招才引智力度,对领军人才在科研启动经费、研发用房、住房和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国内行业领军人才信息库,进一步完善柔性引才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 (二)实施创新型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对区内科技创业创新人才的培养和扶持。鼓励和引导创新平台以重大科技项目为抓手,培养一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专业人才和实用型人才。鼓励创新平台骨干人才赴国内外攻读学位、申请访问学者,按时归来并取得学位的,培养费用(含学费、工资、津贴、福利和各种补贴)的70%由专项经费予以补贴。 (三)建立有关补助和津贴制度。对依托创新平台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专家服务基地等,每年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连续支持3年;对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发给3万元生活津贴,由博士后个人支配。 (四)建立行业领军人才工作室。每年从创新平台中评选出1位-2位行业创新领军人才,为其创建个人工作室,由专项资金给予每年2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作为添置科研仪器、设施以及研究工作项目经费,连续支持3年。3年后实施绩效评价,视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支持。 (五)支持企业积极进行区外研发投资吸引高层次人才。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实力的企业,鼓励其实施“走出去”的研发战略,通过在发达地区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研发人才,解决我区高层次人才引进难、留不住的客观现实问题。 (六)积极搭建连接国内外科研机构和我区企业人才引进、技术需求、项目成果推介、对接、落实及跟踪服务的工作平台。自治区不定期举办面向国内外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技术成果对接会,促进我区企业技术以统筹利用国际和国内先进科技成果为目标,以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手段,以建设引领产业技术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科技研发平台为载体,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发育和壮大,推进我区的产业转型升级,进步和产业升级。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