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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1]102号
【颁布时间】 2011-12-18
【实施时间】 2011-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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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群众体育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群众的体育意识,形成浓厚的体育氛围,使体育锻炼成为广大群众自觉的、重要的生活方式之一。促进体育健身与旅游、休闲、娱乐有机结合,推动体育健身向体育旅游、体育休闲、体育娱乐升级发展。充分发挥浙江丰富的山水自然资源和海洋资源优势,大力构建具有“国际性、品牌性、特色性”的四大体育休闲生活圈:浙中地区构建钱江水系和京杭运河体育带、浙西地区构建山地特色体育休闲基地、浙东南地区构建海洋体育健身区、浙北地区构建环太湖全民健身圈,为群众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服务。

  (三)广泛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体育活动。以“全民健身日”和“全民健身月”为载体,通过片区联动、区域联动、全民健身展示、群众体育节、运动会等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推动群众体育的普及和开展。不断完善全民运动会制度,办好省体育大会、省海洋体育运动会、省体育社团运动会、省社区运动会等群众性体育赛会。大力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广泛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教育活动,积极举办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展示和竞赛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

  (四)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尤其是要大力改善农村学校体育条件。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在加强体育教学的同时,广泛开展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组织开展篮球、足球、排球中学生联赛、校园足球及田径、游泳等学校体育基础大项和适合学校开展、学生参与的相关体育项目,丰富青少年学生的课外体育活动。办好各级体育特色学校。抓好“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

  (五)大力发展基层体育事业,夯实体育强省建设的基础。以体育强县(市、区)、体育强镇(乡)创建为抓手,促进区域体育的全面发展;以提高农民身心健康为重点,深入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扎实推进小康体育村、村级体育俱乐部建设,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差距。

  (六)加快群众体育组织网络建设,增强全民健身的组织能力。充分发挥各级体育总会的作用,加强各级各类体育社团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星级职工体育俱乐部、村级体育俱乐部、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休闲体育俱乐部等群众体育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各类群众体育组织的作用,广泛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大力开展体育培训、健身指导、竞赛表演等活动。

  (七)积极推进基层体育骨干队伍建设,提高全民健身的科学化水平。通过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和非奥项目发展培训基地,不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各类运动项目教练员和裁判员队伍建设。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广大群众体育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大力推进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科学发展。

  (八)加快国民体质监测站(点)建设,完善国民体质监测制度。积极整合各类资源,逐步完善全省国民体质监测网络服务体系,为群众进行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定,提供运动健身指导。充分发挥省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中心的作用。将国民体质监测指标纳入社会发展综合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并积极探索国民体质测定与科学运动选材的结合,实现国民体质监测站(点)与基层综合服务中心的有效融合。着手开展全省国民体质健康等级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

  四、政策保障

  (一)完善全民健身法制建设。抓紧做好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相关工作。结合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实际,继续加强地方体育立法,制订配套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全民健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制保障。

  (二)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要求,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经费、机构、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特别是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投入力度。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场所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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