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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12-13
【实施时间】 2011-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1〕14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防范和减轻海洋灾害影响,保障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海洋污染等影响,风暴潮、巨浪、赤潮等灾害发生频度和强度有所增大;重大海上溢油污染、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核泄漏(核辐射)等安全事故及海啸灾害的潜在风险在加大;海水入侵、海岸侵蚀、港湾淤积、外来物种入侵等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深入推进,沿海地区人口和投资密度不断增加,涉海产业加速集聚,海洋灾害风险更加凸现,海洋防灾减灾任务非常繁重。尽管沿海各地高度重视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实施“强塘”工程、标准渔港和沿海防护林等建设,推进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等工作,海洋灾害防御能力有了明显提升,但仍存在防御海洋灾害基础设施标准不高、海洋灾害观测和预警能力不强、灾害应急处置手段不足等薄弱环节和问题。沿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发展的高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应对海洋灾害,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抓好海洋灾害预防工作

  (一)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全面开展海洋灾害风险排查,用2至3年时间,摸清主要海洋灾害风险区域分布以及重大工程、重点岸段海洋灾害承载能力等情况。以县域为单位,以风暴潮、海啸、海域污染等灾害为重点,组织实施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编制海洋灾害风险区划图,为合理布局海洋经济发展空间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沿海实际和海洋灾害特点,因地制宜抓好各类海洋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强塘”工程,开展海塘达标建设,完善沿塘配套设施,提高低标准海塘防御能力。加快标准渔港建设,使绝大多数船只能就近安全避风。加强沿海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心和应急设备库建设。推进港口、码头和重要海岛的防灾能力建设,完善配套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三)推进沿海生态防护屏障建设。加快实施浙江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高标准建设防护林带和休闲景观绿化带等生态设施,构筑集抗风御潮、防灾减灾等于一体的生态型综合防护缓冲屏障。

  (四)强化涉海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落实沿海地区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辐射物品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发生重大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核泄漏(核辐射)等突发事件,有效防止海洋灾害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切实加强海上作业和船舶安全监管,落实防风防浪等安全措施。

  三、提高海洋灾害观测和预警预报水平

  (一)建立健全海洋综合观测网。按照统筹安排、共建共享的要求,整合有关设施资源,初步建成覆盖海岸带、海岛及近海、外海的海洋灾害观测网。力争到2015年,85%的沿海县(市、区)有1个以上海洋观测站(点)。合理布局海洋灾害观测站点,重点完善沿海人口密集区、产业集聚区、海洋灾害频发易发区、海洋灾害防御薄弱点的综合观测设施,推进重点海域海上浮标、海上石油平台观测站、综合观测平台和海上移动观测点建设,在重点开发和保护的海岛增设观测站(点)。

  (二)增强重大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业务能力。加强海洋观测预警预报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完善以省市两级为主、县级为辅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业务体系。深化与国家海洋局合作,加强风暴潮、赤潮、巨浪、海啸等重大灾害关键预警技术研究与应用,建立精细化数值预警模式。加快海上核泄漏物、溢油、危化物和失事目标搜救等扩散漂移数值预报模型及预警技术研发,及时准确提供漂移方位、污染范围等辅助决策信息。

  (三)建立海洋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海洋与渔业、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环保、海事、交通运输、海防、地震等部门的海洋灾害观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推进现有海洋观测通信网络升级,建立海洋数据实时传输专用网络和省级海洋观测数据平台,实现对海洋灾害实时监测监控。依托省应对突发事件军地联动机制,通过设立网络专线等方式,实现沿海市县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的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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