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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湘科字[2011]178号
【颁布时间】 2011-12-13
【实施时间】 2011-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科技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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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予以赔偿。

  

  三、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当事人不满十四周岁;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并予以教育规范。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违法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并有违法所得的;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执法,并有违法所得的;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造成较严重的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并有违法所得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在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无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能积极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并有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造成后果,并有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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