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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湘科字[2011]178号
【颁布时间】 2011-12-13
【实施时间】 2011-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科技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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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并有违法所得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并有违法所得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发现后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赔偿,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赔偿,并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多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屡教不改,隐匿、销毁违法证据,阻碍执法人员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赔偿,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六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并无违法所得的;被发现后能积极改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并有违法所得的;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并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技术交易中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较严重后果;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赔偿,并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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