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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项目实施应成立项目组。项目组负责人应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所申报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各成员分工明确。 (五)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合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六) 申报项目的有关材料内容真实,无知识产权纠纷,项目申报单位承诺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申报项目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形式审查合格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或论证。项目评审或论证采取会议或函审等方式进行。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或论证结果,拟定年度项目计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启动与中期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签订之后,项目承担单位正式成立项目组,根据项目合同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邀请有关专家分批或重点组织召开年度项目启动会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专家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合同内容和实施方案。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按调整后的内容实施。 第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进行中期检查,并对中期检查情况进行公示。项目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照经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 (二)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其质量。 (三)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 (四)项目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五)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经费开支与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项目未经我厅同意暂停实施,半年以上未有效开展工作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实施方案,或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三)项目负责人不能正常组织项目实施,或项目实施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工作思路、技术路线不合理,组织管理不力,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因政策调整和实践证明项目失去价值的。 (五)因项目实施造成或可能引起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发生的。 (六)中期检查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和省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的。 (七)项目合同约定可以调整、撤销项目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验收。项目验收主要考察项目是否按计划和要求完成了约定任务,同时,对项目实施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已完成约定的全部任务,在实施期限届满一个月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对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在实施期限届满一个月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同意后按调整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项目未按时验收又未经同意延期的,撤销项目资格。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两种形式。验收主要依据项目计划文件、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以及相关的专项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主要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能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和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同意变更项目合同或实施方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