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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12-08
【实施时间】 2011-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主体)

  

  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

  

  (二)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五条  (住房面积的计算)

  

  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申请人以外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另有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他处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该处住房户籍人口和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不可与户籍人口重复计算)总人数中申请人所占比例分摊确定,直接计入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

  

  (二)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方式为: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及份额分摊计算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按该处住房内本市户籍人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第三章 申请受理程序


  第六条  (申请方式)

  

  经区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应当在本区设立受理窗口,根据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受理本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工作单位所在区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单位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给所在区的运营机构。

  

  第七条  (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

  

  (五)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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