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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区运营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区运营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第九条 (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必须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成(未通过)后,方可申请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审核确认程序 第十条 (审核) 区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房源项目的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居住证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和婚姻状况核查主要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单位初审意见为依据,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住房状况核查由区运营机构委托区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核查,并向区运营机构出具核查结果报告。 核查期间,区运营机构可以向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及其工作单位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区运营机构经核查,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抽查)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抽查认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向区运营机构下发整改意见,区运营机构接到整改意见后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撤销其准入资格确认书,并书面通知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 第五章 虚假申报的处理 第十二条 (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一)经核对查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申报的基本信息与规定的申请条件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伪造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审核和抽查过程中发生异议,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按要求提交相关补充材料、执意不配合住房保障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的。 第十三条 (隐瞒虚报行为的处理)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有隐瞒虚报行为的,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外,区运营机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机构通告,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对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虚假证明的处理)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或者单位按规定记录个人或者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请人信息的限制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仅限区运营机构和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过程中使用。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区运营机构和各级住房保障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 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审核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