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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推动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1.增加信贷增量。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坚持维持存量和提高增量相结合,确保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总额不低于全部贷款新增总额的1/3,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等部门要将信贷增量分解落实到省内各金融机构,并将其落实情况纳入省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 2.建立绿色通道。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营窗口,开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绿色通道”,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确保不压贷、不抽贷,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放款,对新增贷款项目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审批,切实加快审批速度,提高放贷效率。 3.下放审批权限。省内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审批权限适度下放给市、县级分支机构。原则上单笔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下的贷款由市级分支机构审批,100万元以下的贷款由县级分支机构审批。 4.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仓单质押、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出口退税质押、出口信用证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使用权质押、无形资产质押和股权质押等贷款品种,简化手续,提高质押比例,不断推出适应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新产品。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征信机制,设立诚信小型微型企业数据库,鼓励金融机构对诚信企业发放100万元以下信用贷款。推动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对小型微型企业实施无反担保物的信用担保。 5.清理纠正不合理收费项目。省内各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各商业银行新增贷款不得搭售理财产品,不得将新增贷款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融资贷款。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6.积极支持融资票券发行。研究制订全省中小企业发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融资计划,鼓励支持省内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上市、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项目融资及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小型微型企业发行集合票据,按发行额的0.5%对发行企业实行担保费用补贴,各发行企业所在地政府要按同等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对承销团队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发行企业相关费用的,按每只票据发行总额的0.1%进行一次性奖励。 7.搭建直接融资平台。探索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积极搭建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对接的平台,引导国内外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我省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加快推进南昌、新余、景德镇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高新技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试点,引导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推进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8.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新兴金融业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金进入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典当行等新兴金融业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管理,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区增加设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地方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9.扩大各级专项资金规模。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逐步增加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公共效益和导向作用。从2012年起,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增加到3000万元,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增加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以及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