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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建立高效协调服务机制 1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发改、工信、财政、科技、公安、监察、国土资源、人保、商务、国税、地税、统计、工商、质监、金融监管、中小企业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设立相应的工作服务机构,负责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20.加强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服务意识,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督促、考核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确保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到位以及财政支持政策的贯彻执行;科技部门负责对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的金融秩序;监察部门要促进各地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并加强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用地指标的落实;人保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及培训支持;商务部门负责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外贸出口和国内商贸流通政策的落实;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及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统计部门要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工商部门要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市场竞争提供服务,规范市场监管行为,保障企业公平合法经营;质监部门要杜绝涉企重复检验检测,规范涉企收费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投放以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政策的落实。其它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21.加强工作考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省政府把服务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对各地、各部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考评,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突出的市、县(区)和省直部门予以表彰。各市、县(区)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奖励办法。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城乡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