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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抓好以上公益性服务的同时,要积极拓展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功能。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等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工厂化育苗、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资供应、电子商务等经营性服务,实现公益性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机链接。 五、完善设施配套,改善服务条件 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科学调配资源,落实和建设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用房,重点配备与农业产业相关的仪器设备、科技资料、信息化工具、培训设施等基本装备。示范性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应当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工作用房,设立专门的服务大厅、专用检验检测室、培训教室、气象工作室、对外办事服务接待窗口,能较好发挥“三位一体”公共服务、农业综合服务等功能;其他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应当有必要的工作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设备,能满足履行农业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 同时,要引导和链接基层供销社、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信用社、农机公司、农业保险公司等各类社会化服务力量,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需要,积极参与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六、配备精干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各地要根据服务工作的需要及相关政策规定,科学核定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编制,配备与服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农民能随时联系到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尽可能“一专多能”。加强对现有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争取用3年时间,对全省农技人员进行一次知识更新轮训。充实、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力量,对现有人员不足或不适应岗位要求的,要通过公开招聘及时进行充实、调整,原则要求农业类或与农业服务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工作;鼓励聘用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通过定向公开招聘的方式到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工作,切实解决基层农业公共服务队伍老化问题。创新基层农技人员培养机制,探索基层农技人员定向培养试点。 要围绕“便农、高效、优质”的服务目标,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指导服务,进一步做好窗口受理服务、专家坐堂和预约服务、电话网络信息咨询服务等。建立科研单位、农业专家联系制度,鼓励农业专家到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蹲点指导;各级农口部门、科研单位要选派年轻干部到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工作,并作为培养农业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对在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工作的责任农技员申报省级农技推广项目予以倾斜支持。同时要充分发挥农业专业大户、乡土人才、农业龙头企业技术人员等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途径,引导他们为农民服务,切实增强服务力量。 七、理顺管理体制,规范运行机制 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坚持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管理,强化农业管理服务功能;县级农口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原则上在现有各类乡镇农业类站所(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基础上建立,可保留原乡镇农技站所牌子,实行“多块牌子、一套人马”。 各地要明确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职责任务,落实建设、运行、管理主体及责任人;明确农业公共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避免农业公共服务人员“行政化”倾向。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工作流程,确保其规范、有序运行。 八、整合资源力量,加大建设力度 各级政府要在整合统筹现有专项的基础上,加大对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落实和建设固定场所、配套设施,保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办公、设施、技术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等所必需的经费。省财政将加大对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今后有关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业科技推广、农民培训等方面的经费向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倾斜。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基层供销社、农业龙头企业、经营业主等采用联建、挂牌、设立服务窗口、指定服务点等多种方式,共同参与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进一步集聚服务要素和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增强实力和活力。 九、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建设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