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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12-02
【实施时间】 2011-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1〕13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指村级集体,下同)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

  农村集体“三资”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表现形式,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无形资产和集体土地、山林、滩涂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基层组织战斗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积极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行政村合并、撤村建居后,农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分配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集体“三资”处置滞后;重资金管理、轻资产资源管理问题比较突出;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到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农村经营管理队伍不稳、人员老化,不适应新形势下“三资”管理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着力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健全和落实“三资”管理制度,推进民主理财,强化监督,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着力构建“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运行高效、富有活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体系。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村经济合作社要及时申领或变更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建立社员名册,完善社员代表会议等各项制度,规范运行。行政村合并后要同步设置新的村经济合作社,做好集体资产融合和账户合并工作,实现“并村并账并心”。合并方案经民主程序决定后,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撤村建居后凡有农村集体“三资”的,都要因地制宜建立村经济合作社。

  (二)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清查村集体所有的“三资”,做好台账,及时记载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相关程序和手续及时核销。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资源,应当登记承包和租赁单位、期限、金额等。农村集体土地要及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等,要按法律规定建立家庭承包经营登记簿。

  (三)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指导各村制定具体规定。规范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每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要求,取消多余户头。村级各类收支要纳入村经济合作社账户统一核算。严禁村经济合作社为他人和组织担保,严禁村干部私自出借村集体资金。规范票据管理制度,村级收支都要应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和国家规定的票据。规范非生产性支出制度,实行村行政事务“零招待”和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度,严格控制干部固定补贴人数。任何单位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或要求捐款、赞助。健全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处置等,应按规定的金额或面积由村、乡镇(街道)、县(市、区)分级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大额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处置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结果经社员(代表)会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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