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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已建成村级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的,要积极拓展服务功能,增加管理模块,升级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将村级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村级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承包租赁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录入管理系统,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实现实时监控。尚未建成的地方,要尽快启动建设,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直接建成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联网,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三级联网。逐步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信息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五)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继续落实并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结对帮扶、村企合作、山海协作等工作机制,大力扶持由村经济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由其实施建设的现代农业等项目。允许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申报政府有关发展现代农业等项目。探索将财政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转化为村集体股份的途径,为村集体创造新的经济来源。依托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或产权交易所,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逐步增加交易品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和其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处置的,原则上都要进入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公平交易,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积极实施“强村工程”,支持引导各地通过开发集体资源、盘活集体资产、经营集体资金,以租赁、入股等方式发展符合农村实际的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力争到“十二五”末消除集体经济年收入在万元以下的“空壳村”,5万元以下的集体经济薄弱村明显减少。 (六)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以城中村、园中村和经营性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为重点,扎实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和群众意愿整体推进。已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创新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机制,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尚未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方,要积极试点,并在试点基础上稳步推进。 (七)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把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的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切实加强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设。按照“讲正气、懂业务、会管理”的要求,着力提高农村经营管理队伍素质。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精神,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合理配备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人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将会计代理扩大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要将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村助理会计(报账员)管理。 四、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监督 (一)推行社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履行民主理财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工作和集体资产变动情况。要按照“公开时间及时按期、公开内容真实易懂、公开程序规范严格、公开形式灵活多样”的要求,通过公开栏、村级简报、有线电视、手机短信、触摸屏等多种形式,按季或按月逐笔详细公开村级财务,方便群众随时查询。 (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强化会计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村财务收支的审核,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和村级工程建设合同要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并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三)推进“万村审计”工程,强化审计监督。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重点围绕村级财务收支、土地征用补偿费、重大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兑现审计、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信访问题专项审计等,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三年一轮审”工作,促进审计经常化、制度化,防止农村集体“三资”流失。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通过审计、检查和信访、举报受理中,发现、查实违反村级财务和“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知识纳入对村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分级做好农村经营管理干部的培训。加强对乡镇(街道)代理会计、村助理会计(报账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由当地财政部门委托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队伍素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