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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出让、转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矿种、资源储量(勘查工作)情况、出让年限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等;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出让、转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风险提示; (九)对交易矿业权存有异议的提示; (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在投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书面申请;竞买人或投标人应提供其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矿业权受让人资质证明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经矿业权交易机构审核符合受让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经矿业权交易机构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第三章 交易形式及流程 第十六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转让人和取得交易资格的竞买人或投标人参加。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或转让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拍卖或重新组织或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第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转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场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拒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开标时,由出让人、转让人、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由矿业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矿业权交易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按招标公告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竞价: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简要情况;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说明本次拍卖有无底价设置;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始价; (五)竞买人应价; (六)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交易结果。 第二十二条 挂牌期间,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矿业权交易机构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或网上限时竞价。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拍卖会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矿业权交易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二)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第四章 确认及中止、终止 第二十四条 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