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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未取得证书和奖金前主动纠正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相关项目当年参评资格。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被发现后能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该推荐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取消相关项目当年参评资格。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被发现后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该单位的推荐资格1年。 十、对社会力量设奖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与证明文件、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弄虚作假;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 处罚基准:由科技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对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三)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四)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五)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的;(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奖承办机构、评审组织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进行活动的;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无正当理由停止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夸大宣传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奖承办机构、评审组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非法筹集或不正当使用奖励经费和资金,夸大宣传并明显带有欺骗性,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登记,依法予以赔偿。 十二、对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