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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七条: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每个奖项收取费用1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予以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每个奖项收取费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每个奖项收取费用2000元以上的,或在受到处罚后不予改正,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处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登记。 十三、对挤占或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破坏、毁损科普场馆、科普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挤占科普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挤占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或挪作他用,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予以教育规范。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挤占、挪用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进行营利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挤占、挪用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进行营利活动,被发现多次以上的;破坏、侵占国家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和设施,进行营利活动,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赔偿。 十四、对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排未取得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教育规范。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借、转让、出租许可证;不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与报告实验动物疫情,未造成后果的;因管理不善导致携带高致病性动物病原体、基因修饰等特殊实验的实验动物逃逸,但及时采取追回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代购供应、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动物和相关产品,或提供虚假质量合格证的;从事特殊动物实验未采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和使用实验动物产生的动物尸体和废弃物,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影响环境,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提供承受实验后的实验动物给他人食用,影响他人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因管理不善导致携带高致病性动物病原体、基因修饰等特殊实验的实验动物逃逸,未及时采取追回措施和向有关部门报告,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不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与报告实验动物疫情的,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不接受监督检查,在许可证年检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