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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办社文函[2012]7号
【颁布时间】 2012-01-09
【实施时间】 2012-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7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计算机配置标准》和《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gb/23l2-198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

  wh/t16-200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gb/11643-1999 公民身份证号码

  gb/t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7408-2005 数据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规范(试行)》 文化部办社文发(2010)31号

3 术语和定义


  

  公共电子阅览室: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网络文化需求,各级文化部门以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为原则,依托文化共享工程各级服务点、图书馆、文化馆,以及具备条件的工人文化宫、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乡镇(街道)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村文化室)、学校、工业(产业)园区等,提供集互联网信息查询、文化共享工程信息资源服务、数字图书馆服务、培训、网络通讯、休闲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场所。

  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为了规范公共电子阅览室用户上机行为、管理和监控公共电子阅览室网络信息、掌握公共电子阅览室运行服务状况,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各级业务需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国家中心:是全国公共电子阅览室资源建设、技术支持、管理服务的中心,其职责由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承担。

  省级分中心:是本省公共电子阅览室技术支持、资源建设及调度、管理服务、人员培训的中心,其职责由文化共享工程省级分中心承担。

  地市级支中心:是本市公共电子阅览室技术支持、资源建设及调度、管理服务、人员培训的中心,其职责由文化共享工程地市级支中心承担。

  县级支中心:是本县(区)公共电子阅览室技术支持、资源调度、管理服务、人员培训的中心,其职责由文化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承担。

  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端:指公共电子阅览室中对终端及上机用户进行管理和监控的计算机或服务器。

  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指公共电子阅览室中为上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计算机。

  上机用户:指通过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获取信息服务的个体。

  黑名单: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或不适宜在公共电子阅览室中访问的网站或应用列表。

  推荐名单:指在公共电子阅览室中推荐用户访问的网站或应用列表。

  白名单:指在公共电子阅览室中仅允许访问的网站或应用列表。

4 系统部署架构


  

  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信息系统由五部分组成:国家中心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分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地市级支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县级支中心管理信息系统、终端管理信息系统。部署架构如图1所示。

  (图1略)

  国家中心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在国家中心,由国家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

  省级分中心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在省级分中心,由省级分中心负责实施和管理。

  地市级支中心、县级支中心原则上使用省级分中心建立的管理信息系统。如具备条件可根据本规范建设本级管理信息系统,并承担下辖范围内各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终端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管理端软件和终端软件。管理端软件部署在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端,终端软件部署在公共电子阅览室终端。终端管理信息系统应由其上级分支中心根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

5 基本功能要求


  5.1 国家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

  5.1.1 基本信息管理

  基本信息管理功能包括:分支中心基本信息管理、公共电子阅览室信息管理。

  5.1.1.1 分支中心基本信息管理

  可编辑(新增、修改、删除)、查询全国公共电子阅览室各级分支中心的基本信息,包括分支中心编码、名称、地址等(详见7.5、7.6、7.7)。

  5.1.1.2 公共电子阅览室信息管理

  5.1.1.2.1公共电子阅览室基本信息管理

  可编辑(新增、修改、删除)、查询全国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共电子阅览室编码、名称、地址等(详见7.8)。

  5.1.1.2.2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信息管理

  可编辑(新增、修改、删除)、查询全国公共电子阅览室的设备信息,包括管理端和终端的设备编码等(详见7.9)。

  5.1.1.3 更新同步

  基本信息数据由各省级分中心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数据交换实时增量上传,国家中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自动更新。

  5.1.2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名单管理和运行管理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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