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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通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下称新修订药品gmp)自2011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实施,总体工作稳定有序,但各地进度不一。为推进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整体规划 (一)加强实施工作组织领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向省政府报告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工作,要把实施新修订药品gmp工作列入省政府议事日程,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有计划、有组织、统一有序地抓好本行政区域的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 (二)制定实施工作整体规划。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分析企业情况,明确整体规划,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加快推进新修订药品gmp实施步伐。同时,利用跟踪检查、监督检查等各种方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mp的总体情况和具体进度,防止后期认证拥堵现象,要坚持认证标准前后统一,绝不允许出现前紧后松,标准降低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分类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调查情况对行政区域企业进行梳理,分类指导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mp。对于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企业,应督促其尽早申请认证检查,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有重点地进行检查,促其早日通过认证,并起到引导示范作用。对需要通过技术改造方能达到要求的,要确定规划,督促企业明确改造方案,尽快通过认证。对企业基础差、改造投资大、产品无市场、技术人员不足的企业,应鼓励其勇于退出或与优势企业兼并重组。 (四)营造良好实施氛围。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新修订药品gmp的舆论宣传工作,促进相关政策支持和企业按计划实施。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对实施新修订药品gmp企业予以相关政策支持,营造良好实施氛围。 二、强化监督检查队伍建设,保障药品gmp实施 (一)加强药品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利用新修订药品gmp实施的机会,加强药品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对药品生产质量监管人员以及药品gmp检查员进行全面培训,使其了解、掌握新修订药品gmp主要内容与标准要求,能够按照新修订药品gmp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能够对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mp工作予以法规和技术指导。各地要对本地企业实施进度、申请检查的集中程度及检查员队伍等情况进行深入摸底分析,保证任务和队伍相适应。 要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聘任及考评暂行规定》遴选、培训、聘任和管理检查员,使检查员能够掌握检查标准、把握风险管理要求、统一风险评估尺度,保证药品gmp认证科学公正、始终如一、各地实施水平一致。采取相关鼓励措施,对优秀的药品gmp检查员给予表扬。 (二)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加强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建设,完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内部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文件要求,在认真做好评估工作后,全力做好新修订药品gmp检查认证和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要努力探索实行药品gmp检查员职业化,认证工作由专职人员进行。国家局将逐步制定职业检查员标准,对职业检查员进行专门培训,保证工作质量,进一步提升药品检查认证工作的有效性。 国家局将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各省级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适时开展对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估工作,开展对省级药品认证工作质量评审工作。对不严格执行标准,使不符合新修订药品gmp要求的企业通过认证的,国家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该省药品gmp认证资格,责令其对相关企业重新进行认证。暂停期间可以由国家局代为组织认证工作。 |